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发表时间:2021-04-21 17:51 招标代理机构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有“串标”嫌疑?综合各地方住建部门出台的文件,一般有如下情形: 1)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 2)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3)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4)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更多精彩内容请微信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建筑业那点事儿。 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6)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7)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8)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9)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10)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上一篇招标代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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